我国人大调查权除了实现立法权、监督权的功能,也具有告知公众真相这一功能。
查阅宪法文本可知,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都不太重视法院,几乎没提到法官,更没有法院或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任何规定。由宪法性质决定的国体。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还是坚持自己早在15年前就专文证明过的基本观点:反对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但并不一般地否定分权,而是承认分权的必要性。而且,抽象笼统否定宪政给人以当事方轻率割裂、否定自己的理论和历史追求的观感。[12]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的讲话。在这方面,中国的传统观念,是《诗经》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在论述这些国家机构组织体制的过程中,作者主要着眼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制约平衡、正常程序、国会拨款、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维持多数控制的措施如不信任投票或立法拒绝等等。
作为宪政的必备要素,司法独立的主要内容是在权力分立的前提下强调法官或法院审判独立,不受国家其它公共机关乃至上级法院的干涉,其本身还是司法赢得公众和当事人信任的措施。7.继资本主义之后,社会主义宪法也承诺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即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长期的探索,人类共同选择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由此形成新的治理模式,即宪法治理,它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标志。
落实宪法要有切实的制度,要靠实际的行动,要走社会主义宪政之路。不能因为其他国家实行宪政,我们就要效仿它们,也不能为了与众不同而逆反式地拒绝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建立强制医保,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遗产,保守的美国人长期无法接受。多数民族主义国家宪法是二战后制定的,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国家性质,普遍受西方国家宪法影响。
苏俄宪法和魏玛宪法共同建立了社会权体系与哲学,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性概念。3.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逻辑 我国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提供了规范基础。
在多数情况下,新兴大国软实力的获得不是由它自身努力争取到的,而是在旧霸权自我败坏、流失的过程中得到的。[2] 参见高雯婷:《最高院终审医改案 奥巴马迎审判日》,《新京报》2012年6月28日。民族、宗教、文化等因素影响着宪法体制的发展,国家制度运行的难度、代价与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社会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生存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义务教育、劳动保障、对产妇和年老衰弱者的保障、家庭等受保障的权利。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由其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赋予它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宪法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是公平与正义的制度保障,对国家整合和核心价值的维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较之旧宪法,它还调整了权利法案在宪法中的地位,将其提前至国家机构之前。为此,必须特别保护弱势群体,实现为所有人提供有尊严的生活的目标,并努力使有产者和无产者的法律保护水平逐渐接近,以达到社会平衡。
近现代社会的发展在两股思潮的交替起伏下波动式地前进。1.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逻辑 如上所述,宪政观念源自西方,产生于资产阶级与专制王权作斗争的过程中,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资产阶级革命倡导宪政就视其为洪水猛兽,就惟恐避之不及。
我们要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努力寻找其中的合理元素,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在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平衡中,宪法治理具有天然的优势。
宪政的基本理念是限权,使国家权力在既定的制度轨道上运行。中国宪法在国际社会是否有影响?能否把中国宪法治理的经验输出到国外?这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宪法作为一种文化产物,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及一个时代的特征,是国家意志、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特征的集中体现。宪法缺乏稳定性与宪法不够强大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无法形成足够的信任与公信力。唯群众利益是从,而不是唯个人私益是从。矫正财产权的绝对性,规定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必须有利于社会公共福祉的实现,合乎人类尊严的实现。
如德国于1975年通过了《雇员参与决策法》,该法第7条规定,在监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资方监事)和工人代表(劳方代表)各占一半。非洲各国在其国内法(宪法和法律)上进一步强调基本权的重要性,如肯尼亚2010年宪法确认了权利法案一章在总则中的地位:人权法案是肯尼亚民主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文化政策的指南。
在历史、传统、文化心理、价值立场方面,不同国家之间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更体现出各自的特色。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的本质就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在规范上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曾经出现过挫折,没有很好地完成宪政的时代课题,但社会主义一开始与宪政的理想是相统一的,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对立。如此既维护自由,也维护社会平等,以实现社会正义。
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一个典型特征——无产阶级政党执政,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总体上,国际社会普遍将宪法作为国家软实力的基础与标志。只有客观、全面认识,才能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同时,全球化的发展为传统的宪法理念与体制带来新的变化。
宪政的初衷是建立更广泛参与、更充分代表的制度,防止国家意志四分五裂,从而寻求社会各界都接受的价值共识。国家性质的不同,不应该阻碍不同社会形态国家之间的相互借鉴与发展。
[8]而建立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制度设计就是宪法,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社会主义宪法是人类宪法发展史上的崭新形态,反映了先进的国家发展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人类经过长期的探索,共同选择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宪法治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标志。[5] 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
就权利内容而言,相较法治发达国家,非洲国家除关注传统自由权外,更关注诸如受教育权、食物权、居住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和发展权。这在深层次上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应当如何落实人民群众意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如何承担历史使命的问题。有学者对近60年来世界各国宪法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其他国家的宪法,无论在权利的规定,还是在宪法结构的规定方面,都越来越多地不再以美国为蓝本。二、世界宪法的基本格局与社会主义宪政 当今世界,宪法问题是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
[2]出于保障公民健康,进而保障个人生存的目的,美国政府推出医保法案,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在亚洲,印度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反腐败游行。
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有助于凝聚共识,重树法治理想和国家信心。宪法自信是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的基础。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也给了中国提高软实力的机会。有一些国家打出社会主义的旗号,包括在宪法上做了社会主义的表述,但是否属于真正的社会主义,其标准还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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